【科技治水】浅谈“污水零直排”
来源:希玛诺光电|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7日|浏览量:2626

近日,浙江省正式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2年)》,剑指源头锁定全域,标志着浙江全面开启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2.0时代[1]。


不仅是浙江,全国很多地方“污水零直排”工作也开展的如火如荼,撬井盖、查水质成了很多污染防治小组成员的日常动作[2]。


“污水零直排”是将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实行截污纳管、统一收集后,经处理达标后再进行排放,做到“晴天不排水,雨天无污水”。


在实际的运用中,这一概念被延伸为在污水收集、转运输送、污水处理的全过程中,不出现污水直排或溢流现象[3]。



“污水零直排”的开展是我国落实最严环境保护,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大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帮助“污水零直排”落地,部分专家学者也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施行政策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些要点。



01

水污染和水质超标



水污染指排放进入地下水或湖、溪、河、江和海的物质的量达到影响水的利用价值或水体在生态系统中所承担自然功能的程度[4]。严格来讲,水污染可能由人的活动或自然因素所造成。但一般来说,绝大部分的水污染都由人的活动造成。


用于评价水污染的指标包括水温、pH、臭味、浑浊度、透明度、电导率、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氧化还原电位、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磷、总氮、亚硝酸盐氮、氨氮、细菌总数、大肠杆菌群等[5][6]。


专家提醒,水污染和水质超标应当分开来看。水质超标不一定就意味着发生了水污染,水污染应当以水的利用价值或在生态系统中所承担的自然功能是否受到影响来判断毕竟水质指标是人为量化规定的。举例来说,人迹罕至的森林里发生了山体滑坡,造成水体浑浊度、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等指标超标,如果直接将这处水体定义为发生了污染可能并不合适。所以,判断水体是否发生了污染应当明确水体在哪里,哪个或哪几个水质指标超标了、超标了多少、是人的活动导致还是自然因素导致[7]才会更加合理。



02


注重精细化管理,避免“一刀切”



目前,很多专家都提过要避免“污水处理过度”的问题,有些城市按照地表水IV类甚至III类的水质标准来要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达标是不合理的,而且也会导致污水处理的成本过高。这种现象暴露了我国水体分类精细化保护不足的问题。


更理想的情况是,不管是污水处理厂排水还是雨水管排水,除了要考虑到排水的水质情况外,还应当考虑到受纳水体的类型、功能和容量等,最好能够实行分类管控。


举例来说,如果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受纳水体是以生态功能为主,那么对于排水的氮、磷等指标不必过于要求,因为排水中高氮、高磷对于受纳水体的生态循环来说可能是有益的;而与之对应的是需要对排水中的重金属、有毒有机物等指标进行严格控制,避免重金属等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此外,对于城市水系来说,初雨径流污染是重要污染来源之一,不可忽视。初雨污染是指降雨初期,由于雨水溶解了空气中大量酸性气体、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等污染性气体,又由于雨水落地后冲刷屋面、沥青混凝土道路等,使得前期雨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前期雨水的污染程度较高,甚至超出普通城市污水的污染程度,这部分初雨经过雨水管直排入河道,会给水环境带来较大污染[8]。


所以,我们在排水的过程中,不能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而是需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各种情况,想清楚如何排水、什么水能排,什么水不能排。比如“雨水就是干净的,能直排入河”、“污水一定会对水体造成污染,不能排放”这些观点可能并不准确。


针对如何解决排水问题,有专家提出最优的精细化保护是能够明确排水中的化学物质,实行分项分类管理。专家还重点指出,如果是出于监管难度的考量,对所有的工业废水一刀切,都不允许排放,即使将废水处理到III类水也不能排放,这种管理方式是非常不科学的。


当然需要承认的是,从现阶段来说,专家们所提出的精细化保护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来说,要求有点过高,短期达到难度很大。但相信只要大家群策群力,青山绿水就在不远的将来。


Copyright © 2017 希玛诺光电 版权所有 浙ICP备17054319号-1